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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项目中启用“绿化规划专用章”和“绿化验收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城乡建委(城建局),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建设项目中启用“绿化规划专用章”和“绿化验收专用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规定
        2、配套绿化工程审查需提供资料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淮南市建设项目中启用“绿化规划专用章”和
“绿化验收专用章”实施意见
为保证《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依法管理城市绿化,不断改善环境、美化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启用“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和“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和“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和“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的实施工作。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完成,其绿化指标必须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要求(具体规定见附件一),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申报就近异地建设不足面积绿地的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委服务窗口申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用地计算书、图纸等资料(见附件二),并填报市建设部门统一印刷的《淮南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绿地率的,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规划方案调整时,市建设部门对调整后的规划方案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一同报市规委会。
五、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到市城乡建设委服务窗口申报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二),经审查合格后,在《淮南市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批表》和施工图纸上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并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材料同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淮南市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批表》。
七、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应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下一年度的绿化季节。
八、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对未经市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开工建设的,或未按绿化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市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九、对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建设部门参加(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二)。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市建设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加盖“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办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市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市建设部门将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城市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分工负责,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绿地用途、养护未达标的产权人物和物业服务企业,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规定
一、《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
(一)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40%,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立防护林带;
(二)居住区不得低于35%,并有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或者游园;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得低于2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五)市区干道不得低于25%;
(六)公园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70%;
(七)铁路、公路和城市湖泊等水体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比例;
(八)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低于30%。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可以比前款规定最低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
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预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0元。

附件二:
配套绿化工程审查需提供资料
一、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供资料:
(一)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审批表;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宗地图(复印件,留存);
(三)规划方案(含经济技术指标、电子文档);
(四)规划总平面图(含DWG电子文档);
(五)绿化用地量计算书。
二、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需提供资料:
(一)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含DWG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施工图纸(含电子文档);
(四)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及备案需提供资料: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资质书(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书(复印件);
(六)绿化工程决算表;
(七)绿化养护合同。